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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诚兴业”系列】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3-11-08

       商业贿赂已成为市场经济的毒瘤,它摧毁了公平正义,不仅助长了权力寻租、贪贿腐败之风,而且严重损害市场诚信和公平竞争秩序。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商业贿赂现象比较突出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医疗采购和中介行业等行业。

 

  商业贿赂案发多形

  从近几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来看,商业贿赂主要呈现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高层化。工程领域主要是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社长、经理、项目经理等“一把手”,医疗行业多为公立医院的领导或科室主要负责人,中介组织则大多是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合伙人、总工程师等高层管理人员。广州市检察院2009 年1 至9 月立案查处此类案件76 件,被查处的78 人中“一把手”占了45 人,占总人数的59.2%。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12人、厅级领导干部2 人。该市医疗行业2011 年立案查处的12 名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中,也有6 人为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3 人为医院的科室主任,且多为医疗专家,掌握着本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权。

  二是案发情节复杂化。工程领域体现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与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和分包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材料设备采购环节,受贿人利用职权,非法指定产品、指定厂家,以劣充优、以假充真,个人捞取好处;在工程验收、结算环节,受贿人利用质量监督、预算结算、工程验收等管理职权,为施工单位提供便利。在医疗行业,有的行贿方通过合法账目掩盖贿赂行为,以科研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给付回扣,或者以虚开的餐饮、会务、礼品等票据顶账;贿赂物从单一金钱向名贵字画、名贵植物以及提供各种免费旅游、无偿服务转变;近年来还出现受贿人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再以股金分红的形式收受贿赂的情况。中介行业涉案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将给予委托方或相关人员“咨询费”、“业务费”、“回扣”作为竞争“潜规则”;或通过违规收取各种名目的商业贿款,非法为他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评估报告、鉴定结论,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三是涉案人员群体化。由于建筑工程涉及环节多,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顺利拿到工程款,不惜以各种非法手段在多个环节实施商业贿赂,导致窝串案现象突出。如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76 件案件中,窝串案有63 件,占案件总数82.9%。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接多项工程过程中,先后40 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12 人。在医疗行业,医药商要其产品进入医院,主要手段还是依靠金钱铺路,向有决策权的人员“公关”。如2011年被查处的药商马某共向8 家医院13 名采购决策人员行贿,医疗器械商傅某共向3家医院11 采购决策人员行贿。中介业务由于审批环节多,牵涉面广,要使违法中介业务顺利通过审批,需层层打通关系,查一案带一串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广州市2009 年从拍卖行业入手查处金融资产处置领域商业贿赂案件41 件41 人,包括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18 件18 人、拍卖行负责人5 件5 人,律师2 件2 人,法院执行法官3 件3 人,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2件2人,相关企业人员11件11人。

  四是作案时间长期化。在工程领域,涉案人员非常注重长期的“感情铺垫”,凡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皆以“红包”、“礼品券”、“消费卡”等形式行贿;或以高价转卖自有物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形式行贿;有的行贿人打着收取少量资金的幌子,为受贿人提供建房或房屋装修等劳务进行贿赂。在医药采购环节,行贿受贿双方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形成较为稳定的利益关系,按用药量定期结算回扣,每次数额不多,但贿赂次数多,时间长,积少成多。如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红十字会医院系列贿赂案中,贿送回扣时间最长的达8 年,受贿次数最多的达几十次。中介组织亦然,有的中介与涉案单位通常具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贿赂金额一般按委托业务的金额比例提取,犯罪以“细水长流”的方式进行,持续时间长,次数多,累计金额大。如海珠区检察院查处的金融资产处置及企业破产案中,拍卖涉案标的额达十多亿元人民币,其中破产企业清算负责人单笔收受贿赂款达200 多万元人民币,全案涉案金额达1800多万元。

 

  犯罪原因不一而足

  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制度缺陷。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环节、行政审批环节权力过分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滋生“暗箱操作”,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温床。对于某些缺少诚信、守法意识差的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医药行业“以药养医”的体制下,药品及器械材料差价成为医疗机构维持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导致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医疗机构过分追求药品及材料差价收入和暗中收受回扣现象。现行的医药三级配送模式流通环节多,药品购销配送混乱。而在中介行业,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活动法律法规,缺乏监管惩戒法律依据。虽然一些职能部门制定了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但对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规定不完善,信用记录制度缺失,存在制度漏洞。

  监管缺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与处罚措施的强力支持,现有的监督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与手段不够强,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法纪处罚太晚”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如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有的制度执行不力却无处罚,甚至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来规避招标程序,从中收受设备商贿赂。由于我国尚缺乏权威的国家级社会中介监督管理和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的管理流于形式,对违规违法中介活动的事后监督相对滞后。

  教育缺失。多数涉案人员信奉金钱万能,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驱使下,丧失原则,大搞权钱交易,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建设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认为承建商给回扣、塞红包只是遵从“潜规则”,并非贿赂行为。有的医务人员抱怨正常收入偏低,工作压力大,导致心理失衡,为追求高收入不惜以身试法。有的中介组织无视职业道德,违法协助做假账、提供虚假评估和审计报告等,不一而足。

 

  如何治理尚需探索

  教育仍需经常化。廉政和法制教育要入脑入骨,要利用正反面典型深入说法,要利用监狱、廉政教育基地以案说法,现场说法。要讲大道理,更要讲小道理,真正教会权大钱多的部门及其一把手算好廉政细账,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道德意识,时刻警醒自律,勿要以身试法。

  机制建设须深化。良好的机制和制度体系是防范廉政风险的关键。面对商业贿赂犯罪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积极推进体制与机制改革,建立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至为重要。要真正缩小行政自由裁量权,让工程领域的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进行;要积极推进医疗改革,逐步实现由“以药养医”向“以医养医”转变,让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劳有所值,同时加大对药商和医药代表的监管力度。对中介组织要建立权威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强化法治,加强对中介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经常性检查,规范中介行为。

  惩治力度要加大。加强国土、房管、建设、医药和中介协会等单位和部门与纪委检察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突出打击重点,集中力量查办群众反映强烈设计民生问题的住房工程建设、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以严厉惩治来有效震慑犯罪。除依法追究行贿受贿双方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缴全额非法所得,加大犯罪成本。完善行贿犯罪档案,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要列入黑名单,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代理商进入招投标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建议纪检、检察、公安、工商、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部门,形成打击预防合力。